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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高雄律師】楊岡儒律師專欄:【專題討論(四)】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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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高雄律師】楊岡儒律師專欄:

【專題討論(四)】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
2009.10.27  楊岡儒律師
肆、酒醉駕車肇事責任之處理模式

 

一、初步處理模式:審酌下列事項:
(一)肇事者之『酒精濃度標準(酒測值)』。
(二)肇事情況。(車禍之嚴重程度;被害人客觀傷害或死亡等情形)
(三)肇事者之犯後態度。
(四)是否達成調解或和解。

二、建議事項:
(一)肇事者之犯後態度:
1.心態上應懇切且深具悔意。
2.表達處理之誠意。例如:向被害人或其家屬誠懇認錯及道歉。
3.配合警調之程序,例如:現場勘驗及筆錄記載。
4.應積極處理肇事事件。如僅用逃避之方式,反而無法解決問題。
5.慎戒而不應再犯。

三、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必要性:
(一)涉及『告訴乃論之罪』,例如:過失害罪(刑法§284),則如調解或和解成立,一般均會載明『撤回告訴』之約定,故如嗣後依約履行其調解或和解之內容,即會依法撤回告訴。
(二)涉及『非告訴乃論之罪』,例如: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(刑法§185-3)、過失致死罪(刑法§276)等,則調解或和解成立,並不能使該罪撤回,但仍得為偵查中「檢察官」或審理中「法官(法院)」所審酌。

因此,無論所涉是『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』,均建議積極促成『調解或和解』,其『調解或和解之成立』,對於此類民事、刑事之訟爭均有顯著之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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