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高雄律師】楊岡儒律師專欄:【實務重要裁判選輯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(一):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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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高雄律師】楊岡儒律師專欄:
【酒駕/實務重要裁判選輯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
(一):酒醉駕車過失致死或致傷
【相關法規】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)
第 86 條
汽車駕駛人,無駕駛執照駕車、酒醉駕車、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、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汽車駕駛人,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,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,擅自進入快車道,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減輕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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