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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岡儒律師【高雄律師-法律專欄】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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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.12.13  高雄律師-楊岡儒律師

接續前文:【高雄律師-法律專欄】網路言論自由與刑事誹謗罪之判定(1)

 

(二)民事部份

關民事責任之部分,主要在於侵權行為之判定。

其權利內容為『人格權』、『名譽權』與發展中之『商譽權』。

(細部上,與刑法上誹謗罪之要件並不相同)

 

實務上重要裁判

96年度台上字第2170

    旨:

按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,名譽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即足當之。(後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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